(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崔花申请承认外国民事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51号申请人:崔花,女,1979年1月22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2015年8月10日,申请人崔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阳分院对原告崔花诉被告韩成男离婚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第100107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原告崔花与被告韩成男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阳分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100107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阳分院2014第100107号判决书中原告崔花与被告韩成男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张秀梅审判员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慧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