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被执行人曹文新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东。被执行人曹文新。申请执行人李晓东与被执行人曹文新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20000元及损失等,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4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万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