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特字第17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x与张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张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17757号申请人王x,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张x,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申请人王x宣告被申请人张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x称,申请人王x系被申请人张x之妻。张x因患有脑梗疾病,意识不清,生活无法自理。为维护张x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张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查,申请人王x与被申请人张x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张x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五医院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偏瘫,失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院对张x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5年8月5日,该鉴定中心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x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丧失了认识及意思表示能力,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关于申请人王x要求宣告其夫张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源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