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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执字第0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真栓与胡慧燕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真栓,胡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绩执字第00220-3号申请执行人:胡真栓,男,汉族,1944年2月3日出生,农民,绩溪县人,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胡慧燕,女,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农民,绩溪县人,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3日前履行(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胡慧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帐号为62179937700014xxxxx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慧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账号为62179937700014xxxxx的账户内2640元至绩溪县人民法院(户名:绩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名称: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2808908103000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