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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逛与王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逛,王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22号原告:刘逛,男,汉族。被告:王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逛与被告王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逛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逛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迪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