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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用富、伍琴丽、福建如梦令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用富,伍琴丽,福建如梦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6566-9。法定代表人巫华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用富,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伍琴丽,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如梦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69904-2。法定代表人黄用富,该公司董事长。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用富、伍琴丽、福建如梦令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354,936元。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黄用富、伍琴丽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369号2幢(601)、3幢(3A-1)、4幢(4A-11、4A-12)的房产,因上述房产已设定抵押权,并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福建如梦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清流县龙津镇城南村伍家坑1号的房产已被查封并设置抵押权,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富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