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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何松柏、何子宇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柏,何子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何松柏,男。起诉人:何子宇,男。起诉人何松柏、何子宇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惠州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清现其在租赁地栽植的30000棵粉蕉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应予行政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存在批准行为,即便有批准行为,这种批准行为也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松柏、何子宇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旭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