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武汉华夏恒盈投资中心、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华夏恒盈投资中心,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26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申请刘涛,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248-7号6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6910124214。被申请人武汉华夏恒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3层3M-9室。法定代表人王珍,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4层305室。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刘涛与被申请人武汉华夏恒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刘涛请求保全的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2015)武仲保字第0000786号函:提请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夏恒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涛的担保人安劲松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4小区54栋5-6层4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夏恒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涛的担保人安劲松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4小区54栋5-6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200.0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