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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970-1号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3597-X。法定代表人苏渊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渝云,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龙浩,男,1983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温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