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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滦县珏峰液化气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995号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福良,职务:理事长。被告:滦县珏峰液化气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乃江。本院在受理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滦县珏峰液化气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海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杨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