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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恒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保得塑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恒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保得塑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83-1号原告:安徽恒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程振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保得塑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恒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保得塑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作出(2015)徽诉保字第000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南京保得塑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安徽恒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南京保得塑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洪金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