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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上海悦达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侯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悦达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侯保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635号原告上海悦达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海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竹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立,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佛山市新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被告侯保安,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悦达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新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侯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悦达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