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诉被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被告宗某某,男,30岁许,至志丹县二道河宏大修理厂。原告方某某诉被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金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2010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4日生下女儿宗某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打架,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