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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商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卫市海源兴盈水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商初字第1285号原告: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袁程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卫华,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苗苗,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卫市海源兴盈水泥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兴仁街东街。法定代表人:王安斌,经理。原告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与被告中卫市海源(以下简称兴盈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人民陪审员韩庆云、李文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苗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盈水泥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腾公司诉称:2011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球磨机一套,价款215万元,对滚破一台,价值17万元,运费11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付20万元定金合同生效,提货时再付213万元,余款10万元一年内付清。但被告提货后,一直未能付清余款,尚欠原告货款10万元。后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原告提交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运输清单8份,运输协议一份。证实自2011年7月10日签订合同后,原告由章丘市东升物流运输公司、章丘市刁镇华锋物流运输公司送货,并由对方工作人员在发货清单中签字确认,原告的发货义务已履行完毕。企业变更信息1份,证实被告企业正常运营。被告兴盈水泥厂未举证、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球磨机一套,价款215万元,对滚破一台,价值17万元,运费11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付20万元定金合同生效,提货时再付213万元,余款10万元一年内付清。但被告提货后,一直未能付清余款,尚欠原告货款10万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运输清单8份、运输协议1份、企业变更信息1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兴盈水泥厂购买原告龙腾公司球磨机一套,对滚破一台,共计货款232万元,运费11万元,支付233万元后,尚欠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要求其支付余款1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兴盈水泥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卫市海源兴盈水泥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中卫市海源兴盈水泥厂负担。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韩庆云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