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诉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兰军与杨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军,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诉保字第59号申请人:兰军。被申请人:杨敏。申请人兰军与被申请人杨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敏所有的浙K×××××小车。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敏所有的浙K×××××小型轿车。��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洪雪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