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包洪宽、贾民强与贾民强、贾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洪宽,贾民强,贾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542号原告:包洪宽。委托代理人:张凌,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民强。被告:贾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洪宽与被告贾民强、贾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