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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包洪宽、贾民强与贾民强、贾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洪宽,贾民强,贾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542号原告:包洪宽。委托代理人:张凌,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民强。被告:贾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洪宽与被告贾民强、贾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