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吕士祥与陈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士祥,陈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吕士祥,委托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福根。原告吕士祥与被告陈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士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士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士祥承担。审 判 长 杨 颖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