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8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现住涞水县),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俊峰审 判 员 翟爱红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