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侯军国诉被告仲伟香、仲伟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军国,仲伟香,仲伟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商初字第107号原告侯军国。委托代理人侯宇。被告仲伟香。被告仲伟翠。原告侯军国与被告仲伟香、被告仲伟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军国委托代理人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仲伟香、仲伟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侯军国诉称,被告仲伟香于2014年12月15日为原告出具欠据,约定欠原告的欠款在2015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被告仲伟翠做担保,并约定发生纠纷由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管辖。现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9500元整;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仲伟香、被告仲伟翠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侯军国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欠据一份,欲证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500元,至今未还。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仲伟香为原告侯军国出具欠据一份,主要内容为“有仲伟香欠侯军国现金壹万玖仟伍佰元正(应为“整”)”,(19500元),在2015.1.30日之前付清。”被告仲伟香、被告仲伟翠分别在欠款人及担保人处签上了名字并加盖了指纹。后二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清偿上述款项。庭审中,原告自认曾加盟仲伟香代理的产品,后来因销售情况不理想,仲伟香同意原告返还所购产品,并将货款19500元返还给原告,为原告出具了该欠据。本院认为,被告仲伟香同意将原告加盟时已支付的货款返还给原告侯军国,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系诉讼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仲伟香应当依约履行返还货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仲伟香给付款项195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仲伟翠同意在欠据的担保人处签名,在未明确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应视为连带保证,被告仲伟翠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仲伟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军国货款人民币19500元;二、被告仲伟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仲伟香追偿。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邮寄送达费110元,公告送达费7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庵齐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马桂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艳飞附:本判决书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