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万晓军与李化兵、祁学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晓军,李化兵,祁学付,扬中市海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488号原告万晓军。委托代理人陈国锋。被告李化兵。被告祁学付。委托代理人张浩。被告扬中市海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委托代理人杨全军、姚生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晓军与被告李化兵、祁学付、扬中市海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晓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晓军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万晓军负担。审判员 陶泰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