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金花与天津丰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花,天津丰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513号申请执行人唐金花。被执行人天津丰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常州道统建12号楼旁3号平房。法定代表人王金旗。申请执行人唐金花与被执行人天津丰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权等相关信息登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