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房二贵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二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30号罪犯房二贵,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瑶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清中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二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房二贵等五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9529.7元,其中被告人房二贵承担人民币57441.2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房二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房二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房二贵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3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59529.7元共执行人民币4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房二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二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