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尚德华诉王彩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德华,王彩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尚德华,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王彩莲,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德华诉被告王彩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等找到被告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小龙审 判 员 白江峰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哈利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