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琴诉被告天地人置业、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琴,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305号原告:王淑琴,汉族,1955年4月出生,地址:陕西省淳化县城关镇街道高中家属楼东单元2楼,被告: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与文景路十字东北角19号。法定代表人:罗锁印。被告: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郭宗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琴诉被告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琴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王淑琴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人民陪审员 张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辛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