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王某,男。被告袁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