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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王某,男。被告袁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