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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989号原告: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白象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9788-X。法定代表人:王加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伟,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家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