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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廖洪诉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街道华嫔服装经销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洪,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街道华嫔服装经销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2503号原告廖洪,男。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街道华嫔服装经销部。负责人王家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洪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街道华嫔服装经销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洪承担。审 判 长  潘宏杰代理审判员  佐 欣代理审判员  崔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炜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