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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卢某与陆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陆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第68号原告卢某,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卢丽葵,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朱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陆某1,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卢某诉被告陆某1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伟雄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光胜、吴文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丽葵到��参加诉讼,被告陆某1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原告婚后得知被告曾经结过婚,且生育一女儿。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导致家庭矛盾,原告生育女儿后很少回家,也没有钱寄回家中。被告婚内出轨染上××后又传染给原告,另被告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多次恐吓原告导致原告精神出现问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请: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陆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三、双方债务各自承担,各自存款各自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卢某为了证实其诉讼请求,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证据二,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被告广东省中医院临床分子生物学检验报告;证据四,原告中山大学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报告单;证据五,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六,陆某2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情况;证据七,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情况。被告陆某1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8月在南海打工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儿陆某2。婚生小孩陆某2现在在原告家中,小孩从出生至今均由原告及原告家人照顾其日常生活。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庭处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参加,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且原、被告未能及时处理好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不能互相包容、谅解。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后夫妻感情没有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应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婚生女儿陆某2出生至今跟随原告生活,出于不改变生活环境可能更加有利于其成长的考虑,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小孩抚养费问题,从子女的实际需要、被��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考虑,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儿陆某2抚养费500元至陆某2年满18周岁时止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孩读书及治病费用的50%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要本院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8条、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陆某1离婚。二、婚生女儿陆某2由原告卢某抚养,被告陆某1从2015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卢某婚生女儿陆某2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此款每半年支付一次。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抚养费共25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6年1月份起的抚养费在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之前付清。三、婚生女儿陆某2的读书及治病费用凭发票由原、被告各负担50%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此款由原告先行支付,被告在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该费用的50%支付给原告。四、现各方财物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伟雄人民陪审员  吴文静人民陪审员  朱光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孔一如附有关法律条文:一、本院标的款的帐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到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的案号附上,否则无法确认案号,无法入账。二、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给付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