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群辉申请执行毕节市绿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群辉,毕节市绿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陈群辉,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毕节市绿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陈群辉申请执行毕节市绿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黔七执字第390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毕节市绿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被我院(2014)黔七执字第616号案查封,陈群辉已写出申请书,参与该案的分配。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张春梅申请对该案延期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3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