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祥凯与简钦福、江招英、简才亮、简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卢祥凯,男,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简钦福,男,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江招英,女,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简才亮,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简忠福,男,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祥凯与被告简钦福、江招英、简才亮、简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运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祥凯及被告简钦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招英、简才亮、简忠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祥凯诉称:被告简钦福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5月20日向原告借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简才亮、简忠福为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约定因本借款产生的纠纷由永定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简钦福在收到借款后立下借条为凭,被告简才亮、简忠福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被告简钦福并未依约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担保人简才亮、简忠福亦未依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共同签下借款结算书确认还有95000元未归还原告,被告江招英系被告简钦福之妻,应当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简钦福、江招英共同归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95000元,从2015年8月起每月15日归还5000元直至付清;2、被告简才亮、简忠福对上述所有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简钦福疼称:钱不是本被告所用,是替本被告弟弟即被告简忠福借的。被告江招英、简才亮、简忠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简钦福向原告卢祥凯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简才亮、简忠福担保的事实。被告简钦福质证无异议。2、借款结算书1份,以此证明尚欠本金和利息的事实。被告简钦福质证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简钦福、江招英、简才亮、简忠福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本院已依法送达给被告江招英、简才亮、简忠福,被告江招英、简才亮、简忠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被告简钦福质证无异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简钦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由被告简才亮、简忠福提供担保。当日,被告简钦福向原告出具借条,其内容为“借条。兹向卢祥凯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月利率2%,期间发生任何争议由龙岩市永定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据。借款日期:2013.5.20。借款人:简钦福。担保人:简才亮。担保人:简忠福。以上所借款本人已全额收取。借款人:简钦福,日期:2013.05.20”。2015年3月25日,原告卢祥凯与被告简钦福、简才亮、简忠福结算,被告简钦福尚欠原告借款95000元。被告简钦福向原告借款时,被告简钦福与被告江才招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简钦福尚欠原告借款95000元,有被告简钦福出具的借条、原告及其被告简钦福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8月起每月15日归还5000元直至付清,依法应予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简钦福向原告卢祥凯借款时,是被告简钦福与被告江才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系被告简钦福与被告江才招的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主张被告简钦福、江才招共同承担,应予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简才亮、简忠福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主张被告简才亮、简忠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简才亮、简忠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简钦福、江才招追偿。被告江招英、简才亮、简忠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简钦福、江才招欠原告卢祥凯借款95000元,限被告从2015年8月起每月15日归还5000元直至付清;二、被告简才亮、简忠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简才亮、简忠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简钦福、江才招追偿。如果被告简钦福、江招英、简才亮、简忠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31元,由被告简钦福、江招英、简才亮、简忠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卢运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梅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