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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树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树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北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吴仁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树金,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五家渠市。上诉人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树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刚,被上诉人黄树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慕新伟审判员  蔡咏梅审判员  赵玉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