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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盼盼与被执行人梁琴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盼盼,梁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66号申请人郝盼盼,男,生于1992年12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被执行人梁琴琴,男,生于1963年5月2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申请人郝盼盼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梁琴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4.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琴琴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人郝盼盼4.5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