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路北电灌站与袁计山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路北电灌站,袁计山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宿迁市宿豫区路北电灌站,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来龙王大沟。法定代表人丁苏金,站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华,副站长。被告袁计山,年龄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宿豫区路北电灌站(以下简称路北电灌站)与被告袁计山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北电灌站申请撤回对被告袁计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豫区路北电灌站撤回对被告袁计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北电灌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