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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鲁山县文旋舞校与鲁山县第一高级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鲁山县文旋舞校与被告鲁山县第一高级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禹乔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小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