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蔡某某,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黄某某,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