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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献忠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31号被告人吴献忠,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捕前暂住河源市源城区。1999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河源市看守所。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献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河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献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4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吴献忠在河源市源城区卫星上星路11号被害人陈某才经营的麻将馆里与陈某才等人打麻将输了钱,认为是陈某才联合一名本地围观的男子通牌作弊所致。同月18日凌晨零时左右,吴献忠携带一把匕首再次来到该麻将馆,要求陈某才赔钱,或找出当时围观的本地男子。随后两人发生争吵和打斗。在打斗中,吴献忠持匕首朝陈某才的胸部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并将尾随追赶的姚某庆下巴划伤。陈某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才系被锐器刺戳胸部致主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2014年4月23日,吴献忠在源城区卫星路其租住处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审理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姚某庆证实吴献忠因打麻将输钱的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吴献忠从裤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匕首,朝被害人胸口捅了一刀,自己追上去,被吴献忠用拿刀的手打了下巴一下,证人姚某庆辨认出了吴献忠;证人黄某琴、曾某龙目击了吴献忠与被害人发生打斗并持刀捅刺被害人胸口的过程;证人孙某平的证言证实了吴献忠于案发时段在案发现场与麻将馆老板因为打麻将输钱的事情理论,证人孙某平辨认出了吴献忠;证人吴某翠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前吴献忠与麻将馆老板因打麻将发生冲突的情况,辨认出了吴献忠;证人周某梅的证言证实了吴献忠于案发后告知其拿刀捅了麻将馆老板的情况,并辨认出了吴献忠;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系用单刃锐器刺戳左胸部致主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吴献忠归案后对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了案发现场,其供述的案发经过与上述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献忠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献忠曾两次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河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献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桦代理审判员  李中原代理审判员  任玲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芝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