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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大和广告制作部与西安宏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大和广告制作部,西安宏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757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和广告制作部经营者:刘彩元,该制作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杜江辉,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宏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和广告制作部与被告西安宏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和广告制作部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和广告制作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和广告制作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侯燕平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子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