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申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广斗、姬庆奎与刘广斗、姬庆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广斗,姬庆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广斗,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姬庆奎,居民。再审申请人刘广斗与被申请人姬庆奎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费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刘广斗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临民一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刘广斗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广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