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行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军五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行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李军五,男,1978年08月13日生。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军五行政非诉一案,本院根据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2015)卢行审字第63号裁定书,裁定准予立案执行。现因被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行执字第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