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长沙前景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刘异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前景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刘异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269号原告长沙前景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735号白沙湾嘉园C1C2栋212。法定代表人夏平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硕,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璋,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异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前景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异雷(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前景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8元,由原告长沙前景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