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554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67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亮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家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