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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戴月英与李学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月英,李学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戴月英,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志云,重庆市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建,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月英诉被告李学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月英不足额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戴月英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张显霖人民陪审员  罗 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