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民一终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贾文德与刘志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原,贾文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原(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士安,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文德,退休干部。上诉人刘志原因与被上诉人贾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志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安、被上诉人贾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