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4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7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7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 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