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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莆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千年喜酒业有限公司、李健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莆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千年喜酒业有限公司,李健,天津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莆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金地企业总部B16-215。法定代表人陈英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千年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银丰花园A座1203室。法定代表人王文彬,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天津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二层A040室。法定代表人冯建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莆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千年喜酒业有限公司、李健、天津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397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168402.03元,执行费58242元,总计6226644.03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学森审判员  滕金海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