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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112号。法定代表人郑淑云,局长。被执行人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33B号15C。法定代表人田冬梅,经理。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程(试行)》第128条第(4)项、第130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朝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由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芳审判员  滕云峰审判员  吕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