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郑召环承包经营户与郑召虎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召虎承包经营户,郑召环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8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召虎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郑召虎,农民。委托代理人:许从才,庐江县白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召环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郑召环,农民。再审申请人郑召虎经营承包户因与被申请人郑召环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召虎承包经营户申请再审称:郑召虎承包经营户与郑召环承包经营户之间不存在代耕关系。原审查明郑召环承包经营户将部分承包地返还给村委会,村委会也证明返还土地被村民均分。现判令郑召虎承包经营户返还,显然主体不符。故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郑召环承包经营户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1994年10月,郑召环承包经营户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合法取得了包括本案讼争土地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3年郑召环将其部分承包地交给村民组安排他人耕种,其中郑召虎承包经营户耕种本案讼争的0.4亩。原判鉴于截止目前为止,郑召虎承包经营户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郑召环承包经营户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遂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郑召虎承包经营户将本案讼争的承包土地返还给郑召环承包经营户并无不当。综上,郑召虎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召虎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章勇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