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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祝晓红与董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晓红,董志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祝晓红。被告董志庆。原告祝晓红与被告董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邴雷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祝晓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志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4日,被告以借的高利贷到期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于2015年春天偿还了500元,余款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5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交证据情况如下:欠条1份,证实被告欠款事实。被告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双方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9月24日,被告以借的高利贷到期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当时付的现金,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借祝晓红2000元整于2014年12月前还清贰仟元整2014.9.24借款人:董志庆”。被告于2015年春天偿还了500元,余款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董志庆借原告祝晓红款未予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该借款,被告拒付该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志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祝晓红借款人民币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