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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开发区东鹏陶瓷营销部诉武汉浙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发区东鹏陶瓷营销部,武汉浙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开发区东鹏陶瓷营销部,住所地湖北省东方装饰城精品厅08-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l0831576-3。经营者林大坝。委托代理人李贻学,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浙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45号(宝丰时代)3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933585-1。法定代表人王琴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发区东鹏陶瓷营销部与被告武汉浙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发区东鹏陶瓷营销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东鹏陶瓷营销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发区东鹏陶瓷营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720,由原告开发区东鹏陶瓷营销部负担。审判员  胡又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