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继平与卢新生、钟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继平,卢新生,钟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姜继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姜威(系原告之子),律师。被告卢新生,农民。被告钟运荣,农民。原告姜继平诉被告卢新生、钟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姜继平的委托代理人姜威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卢新生、钟运荣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继平诉称:被告卢新生、钟运荣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5日,被告卢新生向原告姜继平借款4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约定月利率1.5%,用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续借2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2600元(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共计52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卢新生、钟运荣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新生、钟运荣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5日,被告卢新生向原告姜继平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1.5%,用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金,于2012年6月5日和2013年6月5日分别支付利息各7200元,两次共付利息14400元,之后再未还本付息,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申请书、村委会证明、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综合原告所举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姜继平与被告卢新生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卢新生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卢新生、钟运荣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钟运荣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姜继平主张的借款本息不规范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卢新生、钟运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新生、钟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继平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2600元,合计52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卢新生、钟运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衡永红审 判 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